中國寧波網訊(記者王嵐 通訊員江雁斌)今天,市規劃局傳來消息,由市規劃局牽頭起草的《寧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市長盧子躍簽發,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據悉,該立法不僅填補了我市在地下開發工作領域立法的空白,也是全省首部地下空間綜合性立法。
根據《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年》(2015年修訂),我市以軌道交通建設為重點,以地下市政設施、停車場、綜合管廊等為主體、其他功能設施為補充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入了新的階段。截至2015年底,我市地下空間總建筑面積已達3200萬平方米,其中,市六區地下空間總建筑面積約為2000萬平方米,并呈現出總量快速增長、功能綜合多樣的趨勢。
為進一步規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可持續發展,我市又出臺了《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分總則、地下空間規劃、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地下空間工程建設、地下空間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篇章對地下空間開發作綜合性立法。
地下空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與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實施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針對當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存在綜合協調機制缺失、專業性規劃之間銜接不暢、地下空間綜合信息不完善等問題,《管理辦法》首先理順了管理體制,明確了建設、規劃、國土、城管等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明確了地下空間規劃編制,突出規劃的龍頭和導向作用;明確了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管理和使用管理,要求有效推進地下空間統籌建設利用,發揮地下空間連通效應,避免重復建設引起的資源浪費;同時還對在地下空間進行違法拆改、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等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還首次明確了土地分層確權制度和產權登記制度。即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層設立,并可取得相應權屬證明。這意味著地下空間也將有自已的“身份證”,其業主可以獲得相應處置權并獲取收益,為將來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地下空間開發奠定了基礎。
《管理辦法》規定,除單建地下管線工程外,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使用權,同時,對地下空間土地權屬的水平范圍和豎向范圍做了明確規定。《管理辦法》還著重明確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地下公共通道等公共設施由屬地政府指定單位或城市管理部門等申請地下空間產權登記,切實解決地下公共設施“有物無權”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