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政府近日出臺市區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辦法,統一規范市區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繳出讓金標準。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行政審批事項,也是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一項日常工作。 長期以來,寧波市區老三區和鎮海、鄞州、北侖對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實行不同的補繳標準,特別是江北原三江片范圍內和外的差異很大,圈外補辦的標準遠高于圈內補辦的標準。寧波行政區劃調整后,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管理體制調整的意見,實行統一的劃撥土地補繳出讓金標準。 該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寧波市區(不含奉化區)范圍內,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同意補辦出讓的,適用本辦法。各縣市和奉化區可參照制定。 本次政策調整按照讓利于民和減輕絕大多數群眾負擔的原則,總體上降低劃撥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繳納出讓金標準。 商品住宅用地——不動產登記以獨立宗地登記的(指別墅、四合院等高檔住宅用地),按評估期日的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的50%比例補繳土地出讓金;以分攤或共用宗登記(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統一按照基準樓面地價的3%補繳。 經濟適用房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標準按《寧波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明確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包含土地出讓金。 該辦法第五款規定,本辦法實施后簽訂銷售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出讓土地),按規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財稅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none;">拆遷安置房用地——統一按現行基準樓面地價的3%補繳土地出讓金。</strong"> 商服、工礦倉儲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其它用地——統一按評估期日的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的一定比例補繳出讓金,其中商服用地為50%,工礦倉儲和其它用途的比例為40%,并明確各區已有規定高于上述標準的,從其規定。 此外,工業用地和容積率小于1的地塊按土地面積、地面地價進行補繳,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積、樓面地價進行補繳;基準地價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準地價執行;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由于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為此明確本意見正式施行起的6個月內(以申請受理時間為節點),申請人可選擇按原標準執行,也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記者朱軍備 沈莉萍 通訊員陳芳 樓立明 |